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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國有企業(yè)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與警示手冊》 【玩忽職守犯罪篇】
發(fā)布時間:2023-07-17

淮投普法│玩忽職守犯罪系列: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

 

---本期導覽: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義

3.量刑標準

4.法院審判

 

一、基本案情

山海擔保公司系國有獨資公司港口集團全資子公司,被告人歐某為山海擔保公司總經理。任職期間,歐某在明知慶特公司提供反擔保物不足額的情況下,仍決定為其提供貸款擔保。后因該公司無法償還銀行貸款,山海擔保公司為其代償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造成山海擔保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1.76萬元。此外,歐某在明知金陽光熱公司、凌峰公司提供反擔保物不足額的情況下,再次決定為其提供貸款擔保。后因兩家公司無法償還銀行貸款山海擔保公司為其代償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造成山海擔保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26.1905萬元。

二、罪名定義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企業(yè)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是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

三、量刑標準

第一百六十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從重處罰。

四、法院審判

歐某在擔任山海擔保公司總經理期間,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

鑒于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判決歐某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